2009年7月30日 星期四

民族問題的探索

對於民族問題,若是居心不良,則無論將方略修飾得如何,都會在人民心中留下不信任的陰影。
是以,最好的方法則是將各民族同等相待,真心實意為各民族的人民著想,努力提高他們的生活水準與平等政治民主。
然而,對於各地的分裂組織亦須予以防範。但是,我們也應好好想想,他們又為何要分裂?
最根本的解決方法,絕不是徹底毀滅或同化一個民族,而是使這個民族的人民覺得在這個國家受到尊重與關愛,而不是歧視;對這個國家的歷史懷著感情,而不是仇恨;對這個國家的未來充滿希望,而不是絕望。

所以,國家的根本政策就應當是民主的,寬容的。在律法與教育者的眼中,看到的只是一個個中國人,而不是各個民族的份子。

既然根源部分找到了,我們就應當依據此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體系,以期平和的解決民族問題。


以下條例,均須由議會及法院逐條調查、分析、修正,經投票通過並在數省實驗後,方可全國施行。


一、改革戶籍制度,先由中原、東南各省開始,一個省一個市的更換身份證,取消其中有關民族的劃分。任何政府與國立、私立公司也不得在各式簽注中標示民族欄目,不得對召集或解雇員工采取民族歧視。淡化官方民族主義傾向,一般改成「中華民族」。

二、推行初等免費教育,由國小至國中畢業均免費,日後經濟好轉可以增至高中。不滿十六歲的兒童或少年必須學習,如果父母有能力,亦可以就讀於私立學校;禁止孩子接受學校教育的家長將受到制裁,以此牟利的家長將被剝奪監護權。

三、所有國立學校均開設漢語學科,私立學校不限,但須經過教育部核准。偏遠或多民族地區之國立學校應設當地族語的學科,所有在此的學生都必須學習。

四、統一教育內容,依本省本市本縣之特色亦可酌情增減。

五、為了維持公職人員的能力與素質,競選或普通公務員任職前均需經過考試且必須達到國家統一之及格標準。多民族地區亦須增加當地民族語言考試科目。本國國民競之選標準相同,權利均等。

六、公平競選,一人一票。媒體如果宣揚民族主義,法律制裁之;競選者若以此攻擊政敵,取消參選權,投票者亦然。

七、維持計劃生育政策,但作相應改革:一對夫妻養育一個孩子,教育與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亦可多養育一兒,但兩個孩子的教育與醫療費均需自付。超額養育將受到制裁。無意為之且有能力撫養者,罰以重款,所得款項增入國稅教育支出款;無力撫養者依法律酌情處理;有意而為者律法嚴懲之。

八、以上六點之執行均由憲法維護,觸犯憲法者,任何人員不得赦免。


如此一來,經過初步的教育階段(約十二年)後,民族矛盾應該能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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